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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关于征求《江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9-11-05 17:07   来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各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江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7〕214号)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府〔2019〕26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本级财政预算支出审批权限规定(修订稿)〉的通知》(江府办〔2019〕27号)有关规定,结合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江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11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我局,逾期不报视为无修改意见。

此函。

 

附件:1.江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

      2.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5日

 

(联系人及电话:谢耀斌,350201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各市(区)分局。

 

附件1:

 

江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7〕214号)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府〔2019〕26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本级财政预算支出审批权限规定(修订稿)〉的通知》(江府办〔2019〕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设立或上级补助转移支付的,用于支持我市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保障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划的实施。各市(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提前谋划,储备项目。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入库储备项目,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紧密衔接。

(二)权责分明,分级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入库、实时跟踪、验收考评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三)绩效优先,目标明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四)依法公开,强化监督。健全监管机制,全面推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专项资金阳光透明运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生态环境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批复、目录清单、绩效目标、新增事项等;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

市审计部门结合本职工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对审批权限下放各市(区)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包括: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市级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定下达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信息公开;负责市级保留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实施及验收(考评)。

第六条 各市(区)承担审批权限下放的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市生态环境部门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包括:将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细化分配工作;负责当地项目库建设、管理;对预算执行、项目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等情况进行监管,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评价、项目验收(考评);接受市级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及时申请项目验收(考评),接受监督检查,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重点支持中央、省部署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

(二)支持解决我市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优先安排列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相关工作方案的重点项目。

(三)支持环境保护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

(四)支持我市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五)根据省、市的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年度预算事业发展需要确定的、需要扶持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和入库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项目库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实行常态开放、动态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推送至同级财政资金项目库,不得安排专项资金。

(一)市级保留审批权限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计划时间要求,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市(区)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市级保留审批权限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专家评审等工作。

(二)审批权限下放各市(区)的,各市(区)根据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求,组织属地具体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工作。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上报结果负责。项目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确因特殊情况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五章 专项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按照因素法和项目制进行分配。

实行因素法分配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程序将专项资金分配至各市(区)。由各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研究确定资金具体使用方案,组织项目评审、公示,各市(区)将资金分配结果上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实行项目制分配的,提前一年组织具体项目申报入库,分配到具体地区、用款单位和具体执行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实行滚动支持或分期实施。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工作经费,可从本年度专项资金中列支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支。工作经费计提额度或比例按上级和市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事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资金执行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市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安排计划,市属项目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资金到市属单位,市(区)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市(区)财政部门,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尽快下达到资金使用单位。

在收到资金或安排计划30日内,各市(区)将资金分配方案上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并登录《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自行备案;市属项目单位将所有项目备案资料(项目资金备案表、项目实施方案等)上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项目备案材料作为项目实施跟踪监管、绩效评价和验收(考评)的依据。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对确需调剂和调整的事项,需提供充分的理由和文件依据按相关程序报批。涉及项目与项目之间调整的、项目绩效目标调整的,对于市级保留审批权限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市财政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对于审批权限下放各市(区)的项目,由各市(区)审批并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步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单位应加快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已立项政府采购项目和基建项目结转年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阶段,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支出进度和绩效目标实行“双监控”。

(一)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每月调度分析全市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对监控中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各市(区)和项目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二)各市(区)全面掌握本辖区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每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1个工作日)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上月预算执行情况。对监控中发现问题的,及时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

(三)项目单位按照报备材料所确定的内容和计划实施项目,每月定期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项目实时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直至项目完成验收(考评)。逾期未完工项目,应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报告,说明未能按时完工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考评)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1个月内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验收(考评)申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资金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和验收计划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考评)或资金使用情况检查。

经验收(考评)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部门及时将验收(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验收(考评)不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部门及时告知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项目单位再按程序申请验收(考评)。

项目单位申请验收(考评)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验收(考评)申请文件、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立项依据、项目签订合同/协议等)、绩效自评报告等材料。

(二)项目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第三方审计报告等材料。

(三)工程类项目还需提供施工验收材料、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报告等材料;能力建设项目需提供固定资产购置和登记情况等材料;专题课题研究项目需提供结题报告等材料。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市财政部门及各市(区)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做好账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生态环境、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各市(区)应建立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台账。资金使用单位应对财政支持的资金设立专账,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和用途内。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除涉及保密等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

市生态环境部门是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审批权限下放各市(区)的专项资金,由各市(区)参照市级做法,对管理过程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开。

公开内容和公开方式参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府〔2019〕26号)。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省及市有关部门要求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各市(区)负责审批权下放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项目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市财政部门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各市(区)负责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现场核查、整改反馈和汇总用款单位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单位应逐级报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对因故中止的项目,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专家评审在专项资金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二十六条  各级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原《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江财企〔2004〕17号)及《关于修订〈江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经费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江环〔2018〕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专项资金管理流程图

      2.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明细表

3. 项目备案登记表

 

 

 

 

 

附件2:

 

市直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村农业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江门海事局

附件:附件:1.专项资金管理流程图 2.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明细表 3. 项目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