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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27 09:25  来源:江门市财政局

加 急                            江财采购函〔2019〕85号


投诉人: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进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晓月中路15号院1号楼


被投诉人1: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延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72号23楼南面房屋


被投诉人2:江门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刘智勇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潮连大道6号


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受江门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组织实施“江门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LPSPF0118JM01ZC01)”的采购活动。投诉人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不满意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于2019年7月15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认为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的评标小组对于认定该公司为无效投标人这一事宜不公平,剥夺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请求:撤销对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为无效投标人的认定,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评审。

本机关于2019年7月16日受理本项目的投诉,在依法调查后,查明情况如下:

投诉人认为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的“验收等售后加工服务计划”和“供货承诺书”中对相关内容作出承诺,已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采购人认为该项目投标人应针对加工要求的内容,提供有针对性的、单独的、完整响应所有实质性要求的承诺函(文件)。投诉人仅在计划书中对条款内容进行描述,并没有提供单独、响应完整的承诺函(文件),因此采购人认为投诉人的计划书不能视为符合要求的承诺函。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就招标文件第四章《用户需求书》“五、新书协议供货的要求”中“2.★加工要求(加工材料由供应商提供)(提供承诺函)”条款的实质内容作出说明。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该条款要求投标人应以单独的、完整响应的承诺文件满足采购人需求,而投诉人未提供符合要求的承诺函件,认定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为无效投标。

经审查,该项目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均在投标文件中单独提供了承诺文件,完整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存在评标委员会对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结合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五、新书协议供货的要求”中“2.★加工要求(加工材料由供应商提供)(提供承诺函)”条款表达的真实意愿,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江门市司法局、江门市监察委员会。